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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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不支付物业费: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与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物业公司无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原件;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物业未经业主许可增加收费项目。物业公司违约,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协商,甚至根据合同聘请其他物业公司管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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