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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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路线符合下列情形的,就算合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他。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已积累的司法实践,对上下班之途合理性范围的确定可归纳为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 (一)合理路线以上下班为目的。 首先,路线选择的合理性与行进的目的不可分,上下班路线以顺利、安全地到达工作地与居住地为目的,以此为终点的是合理路线的前提。 其次,合理路线可能具有多个起点,尤其是上班的路线,可能从自住的房屋出发,可能从父母住处出发,也可能为购物、吃饭而从超市、饭店、商场出发,只要以上班为目的,皆为上班之途。 再次,合理路线并非唯一路线,或许可供选择的上下班路线有多条,只要能顺利、有效、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不作无理由的长距离绕行、不明显违背效费比的选择、不无端增加危险的捷径,都具有合理性。 第四,合理要求不限制路线长短,有的劳动者居住地距离工作地点较近,有的距离较远,有的甚至很远,根据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显示,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平均上下班通勤用时超过一小时,有的劳动者甚至每天需要四至五个小时的超长路程交通,而在一些特殊工作内容及工时制度下,会出现数百公里、数十小时的上下班之途。 (二)合理时间以上下班为所需。 其一,一般的迟到早退不应影响工伤认定。对上下班途中的伤害认定工伤,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保护力度的加强,有利于劳动者在暂时或永远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时得到社会救助,使其及家人免于困厄。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职工的法定权利并非同一层面规定内容,因为迟到或早退剥夺受伤职工得到救助的权利,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工伤救助也不是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的处罚内容。 其二,认定工伤所考虑的合理时间以完成上下班的行为所需。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相互支持、相互印证的两个因素,通行所需时间要结合交通方式与选择路线来确定,同时考虑交通工具、季节天气、路况里程等相关情况,不能以交通需时太长否认其非属上下班途中,也不能仅以其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上受伤,就认定其应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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