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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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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一起上下班;(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4)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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