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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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自劳动者上班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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