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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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自劳动者上班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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