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就业援助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协议期限最长3年。协议期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按照石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个人负担个人部分。 公益性岗位是人民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人民政府还要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鼓励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公益性岗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又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还有利于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接受再就业培训等,积极提高自身技能,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都应当适用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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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劳动合同一样和单位签,一般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要终止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问题,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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