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详见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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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 1、公司一年内未与员工订立合同的; 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3、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4、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十年内将退休的; 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约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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