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中,我们讨论最多的是域名抢注,而很少论及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反向侵夺是指商标权人对他人域名的抢夺。这种现象虽然不如域名抢注频繁,但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尤其是中文域名的推出,使反向抢注日趋增多。国际公约中已经有商标权人在域名注册中滥用权利的相关规定。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一词就来源于ICANN(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在1999年10月24日实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其定义为“恶意地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为”。我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也吸纳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反向域名侵夺概念,对其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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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行为主体方面,其主体只有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有关,而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销售者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替换他人商标再将商品投入流通市场的行为不属于反向假冒商品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商标: 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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