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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权的认定标准: 1、行为人主观上有侵犯域名权利的恶意行为; 2、行为人客观实施侵犯域名权利的违法行为; 3、域名所有人的实际损失; 四...
网络的发展是惊人的,现在很多人都会自己做个人网站。大家都知道,做网站需要一个域名,不然做出来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域名是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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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三)被告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有恶意意见。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的;(三)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未使用或者准备使用,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的;(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前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域名不同,或者有其他情况证明其不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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