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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域名侵权

2021-11-01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详细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三)被告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有恶意意见。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的;(三)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未使用或者准备使用,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的;(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前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域名不同,或者有其他情况证明其不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恶意。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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