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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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赔偿。
在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辞退的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补偿金。如劳动者工作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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