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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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病假工资计算依据实际标准计算。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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