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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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除以三百六十五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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