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不主动辞职,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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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3、其他不能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 2、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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