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公司招标前应该就有要求,如果符合招标要求后中标尔无法签合同,应该招标方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合同条款具体细节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未确定,属于招标过程存在瑕疵,甲乙双方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原则进一步商定。 因为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双方契约关系确定,如果就合同条款具体细节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未确定,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按合同纠纷处理。如乙方无过错,乙方有权要求索回投标保证金(但须上报招标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招标当事人均不愿走到这一步,所以应当有商讨机会)。 相关情况,双方均可上诉主管部门裁决。 【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所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已经就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确定。
针对中标后合同条款还没有确定,甲方因意愿不签订招标项目而无法投标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甲方是招标人。招标中甲方会制作工程量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乙方,乙方以工程量清单进行综合报价或报送单价。因工程图纸变更或设计缺陷等很多原因,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量的改变,即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甲方如果明确以中标价进行结算,那么如果工程量减少了,那么甲方就将承担因此造成的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的增加。如果工程量增加,乙方将承担增加工程量部分的价差。现在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为以实际工程量结算,这样可以避免招投标双方可能存在的因工程量变更造成的财产损失。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