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方在必要时可举办技术答辩会,要求所有投标人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答辩,这一答辩不是在投标人相互之间的答辩。在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应仅就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答辩,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机构提供新的材料。 2、科技项目招标的评标标准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评价中标方的主要因素是:投标的技术方案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报价合理,能保证科技项目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等。投标方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惟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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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2)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和相关的研发能力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如果项目为必须招标项目,则必须进行招标且需为有效的招标。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样,经过串通投标、实质性谈判后履行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属于中标无效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也认定为无效合同。故,明晰建设工程项目的含义,区分哪些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中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对于判断合同效力必不可少。笔者拟进一步梳理这三个方面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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