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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后招标方如何与招标人共同投标,而由谁来签订投标合同?

2022-03-06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法条里,的确提到了“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个说法与教材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共同”哪?“共同”应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每家单位都在合同上签字,二是由一家代表签字。如果是每家单位都签字,那就不是“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了,而是签了一份多方协议,所以,应该是由联合体的代表签字更符合法律的本义。另外,2003年七部委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更是印证了不是由所有成员单位都在合同上签字,而是要由作为牵头人的单位代表各成员单位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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