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来看,招投标工程禁止在中标通知到达投标人以后及签订合同后修改中标价。投标报价是的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投标书能否中标,一看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和实质要求, 二看投标价格是否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可见投标报价是能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因而中标价是合同的实质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该条款强调了要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法律已经排除了中标后双方再行协商修改中标价,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合同进行谈判,不是重新谈判投标价格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谈判主要是确定某些技术性或商务性问题,如招投书中未涉及的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所以,合同书的内容应该涵盖招投标书的内容,而且合同书的条款与招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一致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见修改中标价不仅要责令改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发包方式,能为发包方带来经济、有质量的工程。因此我国在政府及公共领域推行强制招标,在某些领域推行强制公开招标。 招投标发包与直接发包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优点,第一,它程序规范,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 第二,必须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 第三,公开性,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发包的全过程置于透明的环境中,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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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签订合同时价格可以商量。法规并不禁止合同价格的合理变更,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谈判时对合同价格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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