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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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破坏监管秩序的表现有: 一、殴打监管人员。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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