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应当逮捕,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已被羁押,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 (4)罪该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 (5)本应取保候审,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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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能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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