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符合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股东一般有下列诉权: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主张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他们进行赔偿。2、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若股东同时是高管,股东可以直接诉讼主张其违反公司章程,要求其承担对股东的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上这两种方式属于指标不治本,股东矛盾不解决,公司仍然不能正常经营。所以您想的清算是现阶段最可行的方式了,但并不是直接申请公司清算,因为清算是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股东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时适用的主张(这个就不细说了)……您现在应当是诉公司解散,所依据的法律是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僵局解散诉讼的规定,要准备的证据应当围绕公司之间的僵局,以及经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而准备,因为公司解散诉讼一般要求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否则法院轻易不会判决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散摊子,您可以动动脑筋,比如通知开股东会,另两个都不来,决议无法做出;封仓库,停产停业这些都是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的证据……在法院判决解散之后,公司股东就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您的出资及收益就可从清算财产中取回,同时也可避免因他二人的矛盾使您卷入到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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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 1.公司经营不善,且无法通过调整经营管理人员得以改善; 2.股东利益对立严重,无法调和; 3.公司资产正被滥用、浪费; 4.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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