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是利用网站上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的方法,在互联网刊登或发布广告,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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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假广告的主要形式: 1、宣传的内容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如有关商品或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息纯属捏造。 2、滥用不切实际的夸张之词,夸大或渲染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等,达到促销目的。行为人经常会提出所谓艺术夸张的辩解。 判定行为人的宣传是否属于正常的艺术夸张,要看宣传中使用的夸张能否被公众接受和识别,是否使人产生误解。 3、采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用语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貌似真实,其实并无事实或科学依据,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网络广告法律法规首先广告合格内容要符合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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