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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广告发布者进行资质审批有什么意义呢

2020-10-08 08: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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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回复

专业分析: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无障碍地在网络上发布广告,而不需要经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或登记,这是目前网络广告市场混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必须完善网络广告发布者的资质审批制度,严把入口关,以禁止不具备资质的网络经营者进入广告行业。当前,不妨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号)第4条关于“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定,在《广告法》中增设如下规定:“网络广告发布者应当是经电信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广告发布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过电信管理部门的前置许可或者备案而成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资质审批的前置条件。 鉴于要求从事网络广告发布活动必须具备经营资质,关涉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实体问题的设定应当通过程序来获取其正当性,宜通过广告行业协会、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广告活动主体和社会民众的广泛讨论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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