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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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规定如下: 1、如果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可以年休假5天; 2、如果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以年休假10天; 3、如果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可以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劳动者的法定假日工资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公司法定节假日不放假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如果法定节假日不放假但是支付三倍工资的,是不违法的; 2、如果不放假又不支付工资,就是违法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总之,年休假天数一般是5到15天不等。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年休假的具体天数、休假时间一般是按照不同的工种、劳动的繁重程度以及实际连续工作年限分别来作出规定的。
年假规定如下: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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