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者经常因为一些个人的原因,需要辞职,但是跟单位提出辞职后,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不批。最后逼得劳动者不是不要工资自动离职,就是一直被迫继续在单位上班,一直等到单位同意离职的那一天。因为他们总是认为,如果单位不批的话,就没办法了,除非是不要工资就跑了。 其实劳动者这些想法都是错的,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如果你真的想要走,谁都留不住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如果劳动者要辞职,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当然,如果是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除外,只要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书,如果公司同意辞职的话,当然就直接离职了,但是如果公司不批的话,那么,三十天之后,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走人了,可以要求公司在三日内跟你结清工资,如果单位不结清的话,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这时候,劳动者又会问了,如果公司不给辞职申请或者不接辞职书呢,那怎么办?其实这个问题就是涉及到实践中怎么具体操作的问题了。在这里我要教劳动者具体的操作方法:第一步,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者辞职一定要签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才有用,劳动者完全可以自己书写一份辞职书,也不用写的多么规范,只需要写明因为什么原因辞职,签名,写明日期就可以了;第二步,可以在其他劳动者在场的情况下相单位人事部门递交辞职书,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能让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出具一份收到辞职书的书面签收单,或者到邮政部门发一封同城快递,在快递单上面写明是辞职书,注意保管好快递单。这样做,都是为了到时候能证明自己向单位提出了书面辞职书。 上面说的都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最普通的情况,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还赋予了劳动者即时解除权,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一般操作方法就是,到书写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过快递邮寄给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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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论单位是否同意,均不影响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 辞职的步骤: 1、提前30天通知单位,递交辞职报告。 2、交接工作。 3、人事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不批,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到了期限后就可以自动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劳动者可以向工作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举报也没用,再申请劳动仲裁,按照仲裁的程序办理,申请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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