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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时应当如何解决及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2020-08-23 23: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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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4 回复

专业分析:

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是指域名注册人并无恶意的“抢注”,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商标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类冲突虽有抢先注册的客观事实,但由于域名注册人并无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前文所述的“域名抢注”,也不属于“域名盗用”。 这类冲突的最大特点就是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因此不宜直接采用强令撤销的做法,而应以协商转让为原则,由商标所有人给予域名注册人适当的补偿换取域名,以期和平解决冲突。 1、域名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的巧合雷同如果一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即使不是驰名商标,他人将其注册为域名,而公众在看到这一域名时会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和商标权人存在着某种联系而访问该网站,即使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是客观上却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损害了正常的秩序。因此,站在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来说,法院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应当判令域名注册人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权人,但同时也不能损害善意域名注册人的合法利益,应判令商标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域名与一般商标的巧合雷同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人都是对商标权人的侵权,如果该域名不会使公众对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产生混淆,则不构成侵权。 3、域名的反向劫持域名的反向劫持行为是巧合雷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商标权人没有敏锐地意识到域名的潜在价值,及时将商标注册为域名,而善意的域名注册人将其注册为域名使用后,商标权人欲以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夺取该域名的行为。此时,对于那些经使用和宣传,在网上已经具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的域名,如果商标权人能够“如愿以偿”取得域名,则同时也窃取了域名注册人为知名所付出的劳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对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的利益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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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遵循原则如下: 1、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2、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3、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域名纠纷由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负责受理,并由一定的专家组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一旦认定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域名纠纷由I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负责受理,并由一定的专家组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一旦认定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但是它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域名争议交由法院处理,司法裁判的效力将高于域名争议机构的裁定,所以可以说该程序是行政与司法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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