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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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的规定: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3)其他情形。 3、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1.5倍,休息日加班又未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2倍,法定节假日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3倍; 4、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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