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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超市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欺诈呢?

2020-06-14 12: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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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14 回复

专业分析:

庭审时,洪某认为,超市多收5分钱构成欺诈,诉请退回5分,再赔偿5分,并做公开道歉。超市方则辩称,无欺诈主观故意,也未故意隐瞒各项信息,去分折扣的收款方式在存包柜旁及每个收银台前均有公告,购物小票上也清晰体现,洪某刷卡结账后,在银行回单上签字,表明接受交易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购物小票载明“可口可乐330ml,数量1,单价1.65元,金额1.65元,去分折扣0.05元,合计金额1.70元,收款金额1.70元。本小票七日内为退换货凭证,一月内为开票凭证”。同时,超市出具“银联特约商户签购单”,上面载明“本人确认以上交易,同意将其计入本卡账户”,洪某签字确认。当日,洪某结账后未向超市提出异议及主张退换货,而是要求开发票。超市加盖公章发票上载明金额“1.65元”,洪收取发票后未向超市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购物凭证证明洪某已知超市多收5分钱,且在银联单上签字,在没有离开购物现场时,未根据购物凭证规定,行使向超市主张退换货权利,自己应有责任。 本案争执焦点在,超市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欺诈,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洪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足以做出选择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决策,也有权拒绝超市交易行为,且其在准备购物时即知晓欲购商品价格,故超市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洪某刷卡消费,收银系统应由收银员按照实际价款操作,虽然超市认为已悬挂温馨提示,但结账时未口头告知消费者,且发票上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不符。综上,一审判令超市方退还洪某5分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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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经营活动时,一般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申领营业执照时,要确定经营的范围,营业执照要载明经营范围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形,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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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欺诈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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