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正式的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0〕前三种属于精神惩戒,后三种属于实质惩戒。 中国坚持任免权与惩戒权相一致原则。不论是身份惩戒还是行政惩戒,任免机关首长拥有完全的惩戒权。行政惩戒的基本程序为:行政机关发现或受理检举的公务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时,按规定权限履行立案手续;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惩戒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集体讨论(非表决)作出惩戒决定,讨论出现分歧时,任免机关首长有最终决定权;惩戒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告知有申诉的权利。身份惩戒程序相对简单:行政机关根据事实提出降职、免职或辞退报告,任免机关首长批准即可。不服惩戒决定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惩戒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另外,《行政监察法》还赋予了监察机关直接给予公务员行政惩戒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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