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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惩戒的法定事由为什么?在中国任免权与惩戒权是一致的吗?

2020-03-29 13: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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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29 回复

专业分析: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正式的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0〕前三种属于精神惩戒,后三种属于实质惩戒。 中国坚持任免权与惩戒权相一致原则。不论是身份惩戒还是行政惩戒,任免机关首长拥有完全的惩戒权。行政惩戒的基本程序为:行政机关发现或受理检举的公务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时,按规定权限履行立案手续;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惩戒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集体讨论(非表决)作出惩戒决定,讨论出现分歧时,任免机关首长有最终决定权;惩戒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告知有申诉的权利。身份惩戒程序相对简单:行政机关根据事实提出降职、免职或辞退报告,任免机关首长批准即可。不服惩戒决定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惩戒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另外,《行政监察法》还赋予了监察机关直接给予公务员行政惩戒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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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以说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实现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目标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的信用惩戒,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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