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遵守服务规则; ( 2)有不道德行为; (3)虐待所看管的囚犯; (4)破坏公务员法规; (5)不服从上级命令; (6)嗜酒滋事; (7)久染疾病; (8)有欺骗行为; (9)办事不力; (10)游说国会议员作非法的行动; ( 11)办理有失公务员身份和体统的事项; (12)轻视或侵蚀公产; (13)不偿付债务; (14)收受贿赂; (15)用政治手段活动加薪晋级或调动; (16)旷工; (17)参加政党捐款和宣传等活动。行政责任的形式有:申斥、警告、调职、记过、停算年资、考绩扣分、扣薪、停升、停薪、降级和免职。 行政惩戒权为各行政机关首长所拥有,但不像英国,美国行政首长的惩戒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于较轻的行政惩戒,如申斥、警告和调职,行政首长拥有直接的惩戒权。比较正式的记过以上的惩戒,由直接主管提交本机关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2〕处理。惩戒委员会调查审理后提出惩戒建议,由行政首长作出惩戒决定。在启动惩戒程序之始,行政机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惩戒人,讲明其受惩戒的原因、事实和法律根据,并允许其进行申辩。对于扣薪以上较重的行政惩戒决定,公务员不服的,可以依次向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和联邦上诉法院提出申诉和诉讼。另外,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特别律师的举发直接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行政责任,作出行政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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