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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2020-11-08 1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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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8 回复

专业分析:

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是一件风险比较大的工作,一旦把握不好尺度,便随时有可能会落入刑法306条的口袋罪(辩护人伪证罪)之中。因此,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万万不可投机取巧。对最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辩护人伪证案件稍作分析即可发现,其中属于职业报复性质的情形少之又少,而发生的真正原因往往是律师的无知、过于自信和投机取巧,这些问题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往往是致命的。因此,对于从未办过或者刚刚开始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实在把握不准就去向那些成熟的刑辩律师请教。做律师最可怕的事情就是,以民事律师的办案思维和方式来办理刑事案件。 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辩方证人的取证,要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认真记好调查笔录,若有可能,最好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控方证人的取证,一定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实践中,大多数办案机关是不会同意的。因此,办案律师认为,无论是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最好的取证方法就是申请其出庭作证。 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且可以对外公开查询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房产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等,辩护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调取,这个不会有什么风险。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但不提供对外查询的,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此时应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而不能仅仅口头申请。 有的时候,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无法获取原件或者原物的,或者自行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的,还可以借助公证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对取证的过程和取证的实物、现场的状况和照片等进行公证,以公证的形式来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问题层出不穷,难以一一列举,总之,一定要依法和客观地获取证据,不要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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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出售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可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出卖人合法预售房屋的前提。因此,在买房前,要先确认开发商是否具备出售资质,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或者到地方住建局去查询,也可以自己在网站上查询。 二、定金。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一般会有定金条款,根据定金罚则,购房者如拒绝签订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查看开发商的经营范围。签合同时还要查看开发商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还要注意对外广告宣传主体和签约主体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请开发商作合理的解释。 四、购房者需仔细审阅合同内容。尤其是交房条件、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公摊面积、面积差异处理、付款的方式、产权登记规定及其违约条款、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做到心中有数。 五、对于期房中的规划设计变更条款,也应当注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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