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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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公司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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