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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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员工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严格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3.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4.用人单位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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