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报酬,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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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 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 1、最低工资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 3、劳动者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取得工资支付。如: (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2)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3)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 (5)劳动者在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6)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7)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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