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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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如果其要求合法合理的,单位应当按照300%的标准来支付。该工资报酬已经包括了劳动者未休假时工作的工资在内,如果单位已经发放当天的工资,则要在300%的标准中予以扣除。
国家规定年休假工资得看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根据工作年限来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每年的年休假期间,仍然正常工作的按照平均工资的300%来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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