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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说的是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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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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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是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是劳动保护的;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一些规章制度已经违反了规定,损害到了劳动者相关权利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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