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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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入职三年合同未签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员工有权提出以下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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