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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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三个方面的条件。 2、户口方面,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3、租赁关系方面,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4、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方面,指申请户未享受任何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5、申请人本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的。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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