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第271号令)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9日颁布)。 2、申请对象:凡户口在本辖区内、家庭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社区居民,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低保按户申请,并以户主名义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式两份): ①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②家庭收入证明。其中有劳动收的居民,应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村民,应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③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部门的证明(复印首页及劳动就业情况即可,社区居委会应校验原件);④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其家庭实际收入证明材料(写明其家庭平时的实际生活情况,如住房情况、家里设施等情况),并限其在三个月之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无法迁出的除外);⑤申请前三个月家庭水、电、煤气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⑥如实详细填写低保金申请书、低保申请(审批)表;⑦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提供诉讼书等依据;⑧社区居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应提供①~⑦项材料,继续提出申请的应提供②~⑥及⑧项材料) 4、保障期限:每次为半年,期满后符合补助条件需继续申请保障的应重新提出申请(三无对象除外),期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申请人有告知的义务,社区居委会及时向街道反馈,进行相应调整,申请人隐瞒不报的,取消低保资格,并追回己经发放的保障金。 5、其他事项: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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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申请: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单身居民申请: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1、安置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三个方面的条件。 2、户口方面,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3、租赁关系方面,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4、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方面,指申请户未享受任何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5、申请人本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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