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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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关键看是否是属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即使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同样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在实践中,想要到到赔偿很难,主要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不一定对员工造成重大损害,员工也难以证明损失存在。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对公司实施每人千元标准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虽然赔偿的情况几乎没有,但是劳动监察部门的罚款还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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