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既可以由会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法院不主动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但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法院提供调解的参考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书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但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相关费用的,就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双方拒绝签收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继续审理。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也不得上诉;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强制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工伤职工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不得强行进行调解,而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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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争议类型的不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1、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或者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3、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鉴结论不服的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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