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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的规定有: 1.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工作岗位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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