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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母乳喂养一岁以下婴儿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
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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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资计算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哺乳期指的是女员工生育完至婴儿满一周岁的时间段。 不能说劳动法中有没有哺乳假,但是劳动法对有哺乳期孩子的女职工,是有一些保护的法规的: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也可合并在一起使用,即每个工作日应当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减女员工的工资。 另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女员工在产假期满恢复工作的时候,应当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哺乳期喂养时间为一小时。如果女职工有多胞胎,每多母乳喂养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如果是哺乳期未满1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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