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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的规定有: 1.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
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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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的规定有: 1.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喂奶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哺乳未满一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喂养时间为一小时。如果女职工有多胞胎,每多母乳喂养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如果是哺乳期未满1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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