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班期间参加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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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几个条件:一是看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二是看员工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两个都有,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发放相应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克扣员工之前正常工作而应得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给,那么在仲裁开庭时,劳动者可以追加仲裁请求: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如果在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当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导致劳动关系不存续的,那就要看劳动者个人诉求,劳动者诉求恢复劳动关系被支持的,则仲裁期间是有工资的;劳动者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资了。
因为讨要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典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保证债权的范围:主债权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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