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班期间参加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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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几个条件:一是看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二是看员工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两个都有,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发放相应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克扣员工之前正常工作而应得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给,那么在仲裁开庭时,劳动者可以追加仲裁请求: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如果在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当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导致劳动关系不存续的,那就要看劳动者个人诉求,劳动者诉求恢复劳动关系被支持的,则仲裁期间是有工资的;劳动者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也就不能再要求支付工资了。
若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劳动仲裁申请工资就没有时效;若终止,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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