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当天,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在劳动仲裁期间该发的工资要能够及时的发放,只要劳动者还在单位正常工作,单位就应该要正常发工资给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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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并且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仲裁后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则补偿半月的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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