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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是怎样规定的呢

2020-07-01 18: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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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01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实施的形式和期限 1、形式 保障措施可以是关税措施 (将关税提高至高于 GATT规定的关税水平),也可以是进口数量限制 (包括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限制),但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所必要的限度内实施。 2、期限 WTO成员仅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产业调整所必须的期限内实施保障措施。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4年,除非根据新的调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期限可予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 (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 8年。 (二)临时保障措施 在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主管机构只能在初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 200天,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的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随后的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迅速退还。成员方应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采取措施后应尽快与各利害关系方举行磋商。 (三)实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 适用期限预计超过 1年的保障措施,进口方应在适用期限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如果实施期限超过 3年,进口方须进行中期审议,并根据审查结果撤销或加快放宽该措施。延长期内的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适用的措施严格,且应继续放宽。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般情况下,两次保障措施之间应有一段不适用的间隔期,间隔期应不短于第一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至少为 2年;如保障措施适用期≤ 180天,且在该措施实施之日前 5年内,未对同种产品采取两次以上保障措施,则自该措施实施之日起 1年后,可针对同种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至多为 180天。 (四)补偿与报复 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其实施必然影响到出口方的正当利益。因此,有关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协商贸易补偿的适当方式。补偿的形式一般为减少受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国所感兴趣的商品的关税。如在 30天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方可对进口方对等地中止 1994年 GATT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实施对等报复。但实施对等报复应在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后 90天内,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出口方有关中止义务的书面通知 30天后进行,且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 但如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的,且该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则出口方自保障措施实施之日 3年内不得进行对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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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和立案 埃及产品占国内总产量主要份额的生产商、各工商会、各生产者协会、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埃及外贸总局提出保障措施调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具充分的证据以合理证明申请的事实信息,申请书应当包括一份非保密概要。埃及调查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后,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是否被原则上接受的答复。调查机关在审查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申请不被接受的,调查机关将在7日内将不接受申请的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被接受的,即时予以注册。注册申请后30日内,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其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并向顾问委员会提交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初步审查报告。该顾问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向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提出有关建议。 启动调查程序必须有类似产品产量总和占生产该产品并表示支持或反对调查的国内生产商总产量50%以上份额的生产商的支持。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没有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调查不能启动。如果没有收到国内产业界的申请,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不明原因的进口增长、损害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审查报告提交顾问委员会并获得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的批准后,调查机关也可以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机关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宣布启动调查程序。 2.调查 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后,调查机关应向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代表提供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和调查问卷,以获得调查所需的数据。有关当事方应在收到问卷后37日内提交答卷,有特定合理原因的,调查机关可以延长答卷期限。如果有关利害关系方或产品类型过多以至调查不可行的,调查机关可以将调查限于有代表性的关系方或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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