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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的调查

2020-06-02 14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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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申请和立案 埃及产品占国内总产量主要份额的生产商、各工商会、各生产者协会、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埃及外贸总局提出保障措施调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具充分的证据以合理证明申请的事实信息,申请书应当包括一份非保密概要。埃及调查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后,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是否被原则上接受的答复。调查机关在审查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申请不被接受的,调查机关将在7日内将不接受申请的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被接受的,即时予以注册。注册申请后30日内,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其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并向顾问委员会提交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初步审查报告。该顾问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向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提出有关建议。 启动调查程序必须有类似产品产量总和占生产该产品并表示支持或反对调查的国内生产商总产量50%以上份额的生产商的支持。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没有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调查不能启动。如果没有收到国内产业界的申请,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不明原因的进口增长、损害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审查报告提交顾问委员会并获得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的批准后,调查机关也可以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机关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宣布启动调查程序。 2.调查 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后,调查机关应向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代表提供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和调查问卷,以获得调查所需的数据。有关当事方应在收到问卷后37日内提交答卷,有特定合理原因的,调查机关可以延长答卷期限。如果有关利害关系方或产品类型过多以至调查不可行的,调查机关可以将调查限于有代表性的关系方或产品类型。
法律依据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1.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但本款的规定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2.缔约国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的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3.(甲)缔约各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 (乙)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商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以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但是,如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决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 (丙)如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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