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了五年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仲裁的时效已过,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是没有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签,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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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补偿。首先,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的辞职补偿要看具体的辞职原因,即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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